【学位管理】湖北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成绩优良;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虽必修课全部及格(含重修及格),但重修累计超过三门课程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4、在校学习期间,曾留级、降级(含试读)者;
  5、选修课程未取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者;
  6、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的3或5款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曾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者;
  2、曾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者;
  3、学习成绩总评名列班级前三名者;
  4、单科(项)竞赛在省、市、部委获奖者;
  5、获学校组织的单科(项)竞赛前二名者;
  6、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教育计划安排进行,在每届本科生毕业前,由院(系)按学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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