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我校教育教学资源(包括校名、生源、教学设施和设备、教学场地等)开展的各类培训和社会考试项目,归口教务处技能培训与考务科管理,相关院系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鼓励院(系)在保证正常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开发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证书考试项目,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为学生就业广开门路。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非教学机构不得以租借教学场地、与社会单位联合办班等形式占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
第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委托学校举办的国家级考试和省级考试,由学校指定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承办的国家和省级考试、院(系)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证书考试,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按章收费,不得损害学校的办学声誉。
第七条 院(系)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证书考试项目必须预先在教务处技能培训与考务科登记,填写举办项目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职业技能培训和证书考试项目收费管理按《湖北经济学院创收分配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12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教学机构举办培训、考试项目简表
举办机构 | 培训、考试项目 |
会计学院 | 会计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金融学院 | 金融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工商管理学院 | 工商管理类、营销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经贸学院 | 国际商务师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经济信息系 | 信息类、电子商务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计算机与电子科学系 | 计算机、电子技术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财政与公共管理系 | 财政税收、公共事业管理、文秘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旅游系 | 旅游管理、导游、烹饪类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政法系 | 律师类执业资格培训、证书考试 |
艺术与传播学系 | 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考试 |
外语系 | 外语类培训 |
教务处 | 上级管理部门委托学校承办的考试 |
注:非教学单位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考试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