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细则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文件和操作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对象和用途
  国家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商业信用贷款。凡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顺利完成学业的,可通过学校介绍和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部分只能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贷款部分只能用于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及必需的学习消费,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或违犯校纪校规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较好,能够完成大学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不良生活习惯及嗜好;
  (七)具有居民身份证和有效学籍;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的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贷款的申请、审批
  (一)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新生在进校后45日内向学校提出贷款书面申请,老生在新学年开学后3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和乡(街)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二)各院系助学贷款的人数按本院系每届人数的20%限额审核,并上报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各院系由院系党总支书记牵头,成立院系评审小组。学生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必须经过班主任和班委会鉴定;
  (三)各院系在收到学生的借款申请后,确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汇总申请该项贷款的学生名单,为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是指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科,见证人是借款人的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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