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后勤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96)财文字第2号通知发布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厅(96)鄂财文第578号通知发布的《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行以节约为根本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
  (一)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二)车船费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外地出差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包干使用;本市出差实行误餐补助,按实际误餐次数报销。其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实行包干计发的办法。
  (四)零星杂支按实凭据报销。
  (五)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再补助伙食费。学校原则上不报销会务费,确属教学、科研方面的会议,经批准可适当予以报销,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三条 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按下表标准执行。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
  (二)确因外单位组织者安排,超过限额标准的住宿费,属参加会议者由派出部门负责人审批,属招生者经招生职能部门审批,可凭票据适当提高报销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应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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