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配备秘书一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布置、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四)审批和调整学位授权点(在我校有权审批学科、专业之内);
(五)审查并通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修改我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申报学位授权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学院(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人、7人或9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及例会制度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审批学院(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子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次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