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含招投标管理的范围包括办学和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基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
第二条 凡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工程和一次性购物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均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管理。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纳入社会公开招投标,按省、市招投标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根据项目,由学校决定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建设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和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1/2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物资使用部门人员参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工作小组。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和招投标组织者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过程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报告,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五)向具备投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六)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标;
(七)在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八)组织评标并提出中标单位的初步建议;
(九)将初步确定的中标单位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十)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负责招标的职能部门以公开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负责招标的职能部门以公开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时,应当通过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