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为促进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向着积极、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批准成立、本校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健康的学生社团活动,对于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对于大学生培养创新能力、丰富课余生活、陶冶高尚情操,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宗旨要有利于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的建设,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 各类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学生成立社团,发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方式、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简历、机构设置、内部工作制度、招聘成员的办法及经费来源途径等,报校团委批准后,方能正式筹备。当社团吸收第一批会员达20人以上,制定通过了本社团章程并产生了领导机构,报校团委审批、登记注册后,社团正式成立。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开展专业研讨、科技实践、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并对于积极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的社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和双休日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六条 各社团要按照社团章程定期举行会员大会。
  第七条 各社团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社团活动记录簿和社团成员名册。要有工作计划。
  第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可以按章程规定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各社团要有专人管理经费,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社团每学年审查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学年初开学后第三周。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注册手续的社团,将予以注销,不得再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座、报告、咨询等活动,均须经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或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接受其管理。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经学校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禁止开办各种营利性培训班。
  第十三条 对内部管理不善,或长期不开展活动,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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