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4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医疗费的管理,为广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本着“积极防病、保证基本治疗、避免浪费”的医疗费管理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院在册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学生,入学时应一律自觉参加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入学3个月后)可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第四条 学生就医的规定:
  (一) 学生原则上在校内就医,校内就医必须携带本人病历及校园卡,确需到校外就医者,须经校医会诊同意并开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诊。
  (二) 实习期间,以班为单位按每人5元实行医疗费包干,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医疗费超支,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 寒暑假期间,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四)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 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均应尊重医生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六) 学生病历只限于本人使用。如将病历转借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退赔医药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并通报学生管理部门。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
  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的伤害或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体检费、疫苗费、挂号费、救护车费、会诊费、住院空调费、陪护费等。
  各种镶牙、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和治疗用药。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甲类药品(因危重病情抢救治疗的乙类药品除外)。各种自费药品、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国家和省市卫生部门所规定的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的治疗项目。
  各种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入学前确诊的慢性疾病的治疗费用。
  超年度医疗费单据。
  不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不按指定医院就诊者。
  第五条 医疗费报销办法:
  学生医疗费报销标准如下:
  门诊:学生校内门诊报销75%,在校外门诊报销70%;全年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500元,超过部分自理。
  住院:报销标准为70%。如学生本人已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出院以后,凭医疗费发票等单据到保险公司领取相应的保险金后,按上述标准报销;全年住院医疗费报销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自理。
  学生住院医疗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确因经济特别困难或病情特殊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批准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每位学生累计借款不得超过2000元。借款的报销及清还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
  第六条 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学生报销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医院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办理。
  (二)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负责人按《湖北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审核报销,单次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原因或癌症患者的医疗费用超出报销限额的部分报分管学生工作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医疗费报销时间: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为三甲医院以及省、市属特色专科医院。具体名单如下: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限结核病)、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市一医院(限皮肤病)、市三医院(限烧伤病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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