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我校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违者由学校保卫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学校教学、行政办公区、学生公寓等为交通管制区,实施封闭管理,除特种车辆(军警、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等,以下同)外,未经许可的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入内。
  第四条 校内各大门0:00时至6:00时全部关闭,在封闭的时间特种车辆及特殊情况车辆一律从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五条 禁止经营性载客摩托车及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六条 除特种车辆执行紧急公务需要外,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限制在20公里以下,禁止鸣喇叭。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雇请拖拉机和八吨以上(含八吨)的载重汽车进校,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 校内外各种车辆运载大件物品离校,凭各单位签发的《放行单》经门卫检查后放行,《放行单》由保卫处统一印制。
  第二章 进出学校大门管理
  第九条 特种车辆直接放行;来校公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由有关部门事先通知保卫处,可直接进入校园,其它无《通行证》的车辆经门卫值勤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驻校基建、维修工程队及长期进出我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经保卫处同意,可按年度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车辆,包括本校教职工或家属、学生、私人的机动车辆凭《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证》通行。
  第十二条 在外工作的教职工家属所在单位的机动车辆,需进出学校或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由其单位开具证明,携《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不准在禁行的时间及路段行车;无消声装置的摩托车禁止在校园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内的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或试车;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禁止无牌、无证或过期未检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
  第十五条 禁止超载、超高、超宽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不准骑自行车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嬉戏、取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严禁撒把行车及无闸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服从管理,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禁止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停放过夜的,应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 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且放置有序,不得乱停乱放及占用校内道路。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章停放的失窃车辆,保卫处不予出具证明;对借用他人《通行证》或持用过期《通行证》的车主,保卫处有权收回《通行证》并责令补办,否则,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事故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服从交通管理,妨碍工作人员执勤或者谩骂、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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