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6

鄂经院发〔2003〕25号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的暂行规定》(鄂财文发[1997]100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工作需要、加强廉政建设、减少浪费损失、节约经费开支、强化支出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学校出资(含科研费、部门自筹经费及原三校区)安装的固定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其所有权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过户、转让。

第三条 凡所有权属学校的固定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登记归口管理。其使用者对其所使用的电话设备负有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 固定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的安装范围、数量,由院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保证工作需要、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其限额包干费用,由各部门或个人自主掌握使用。

第五条 电话费实行“统一核定、限额包干、超支自付、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部门固定办公电话费包干限额,在财务年度预算制定时,由院长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核定,交财务处列入财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情况,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半年向各部门划拨。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固定办公电话费,由本部门自行到电信部门缴纳。住宅电话费补贴随个人工资按月发放。

第八条 电话费限额包干标准。

(一)固定办公电话费限额包干标准:

(1)校级领导办公室电话费,按实报销;

(2)享受校级领导待遇的现职人员办公室电话费,按实报销;

(3)正处级机构办公室电话费,每月按150元限额包干;副处级机构办公室电话费,每月按120元限额包干;科级单位办公室电话费,按每月80元限额包干。

(二)住宅电话费限额补贴标准:

学校对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住宅电话费,实行限额补贴。

(1)在职正校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

(2)在职副校级干部每人每月100元;

(3)在职处级干部每人每月50元;

(4)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包干限额标准的70%执行;退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包干限额标准的60%执行。

(5)身兼多职的干部,其电话费限额补贴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补贴条件,按职务高的一方补贴后,另一方按本人标准的50%补贴。

第九条 凡由学校补贴了住宅电话费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再从其他渠道报销私人住宅电话费。确因工作需要使其住宅电话费过高的,可从其所参与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经费中凭据报销,报销金额为:“收据总金额”减去“学校电话费补贴限额”后的差额。

第十条 干部职务如有升职或降职调整,其住宅电话费补贴限额,从其职级调整后的次月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已故干部的住宅电话费补贴,从其工资停发之月起,停发住宅电话限额包干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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