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6〕34号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经济损失,减少经济纠纷,促
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湖北经济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凡代表学校与外单位和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以及
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其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办
部门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审签机构和范围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是负责经济合同审签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其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5 万元以下的重
要经济事项,也需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种实验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医疗器具、药品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和门面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
(六)联合办学、咨询服务合同。
(七)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 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含法人)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八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
(二)审核经济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
(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校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与
合法权益。
(五)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一定程序审核会签。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人员一般有:经
济项目承办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总会计师、学校领导。
重要及金额巨大的经济合同,学校将聘请法律专家参与审签。
第十条 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除全面审核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
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其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经济项目承办单位的送审会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五章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规定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
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自收到送审的合同文本与资料之
日起,于3天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因审签拖延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与外单位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清正
廉洁,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
私利。参与审核会签的单位,对合同中所涉本部门职能方面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严格把关。由于把关不严给学校经
济利益与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名义或部门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学校不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签字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 凡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着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的,一经查实确认,学校将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学校所涉的一切经济事项,均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其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湖北经济学院,
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院长办公室办理经济合同签章时,须按规
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查验《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为主体的经济合同,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湖北经济学院校章方
为有效。标的物在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可由分管院领导签字。
第二十二条 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校章后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
要依据。未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校章的经济合同,学校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当以银行转账
结算方
式为限,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4份:1份留存项目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1份送财务处作
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1份送审计部门作监督项目执行并审计执行结果的依据;1份连同《湖北经济学院经
济合同审批会签表》一并送交院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
也要比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二级学院和各校办企业。二级学院和各校办企业在对外签订的涉及到担保、举债等
重要经济合同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到学校办理会签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 5万元以下一般经济事项的经济合同,由各承办单位自行审核,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字
盖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
附件
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填表时间:2000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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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对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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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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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目是否经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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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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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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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或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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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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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处 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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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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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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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用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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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会签说明:
1、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除全面审核《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所列内容外,还要重点
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并对此类条款的进行严格把关。
2、此表将与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