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校纪校规,依法遵章从严治校。
  第二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学生管理规章。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行政纪律处分共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内能认真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工作一年后,经院(系)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依违法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校园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错误言论,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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