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为了做好出国(出境)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国(出境)人员的分类
  根据出国(出境)人员不同情况,我校出国(出境)人员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等),是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
  (二)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人员(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是指由学校统一计划选拔,出国(出境)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支付、或由对方支付,派到国外(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
  (三)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是指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外(境外)亲友资助或取得国外(境外)学校(研究机构)奖学金等资助,录取到国外(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的人员。
  (四)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人员,是指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内的因公参加国际会议、培训、技术考察、科研合作、贸易洽谈、校际互访的人员。
  (五)出国(出境)探亲人员,是指受在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友邀请,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探视的人员。
  (六)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是指被国外(境外)移民机构批准,获得永久居住权或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
  (七)劳务输出人员,是指经学校与有关劳务输出部门达成协议并经批准的出国(出境)人员。
  (八)其他出国(出境)人员,是指未列入上述类别的人员。
  二、出国(出境)人员的待遇
  (一)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出国(出境)及在国外(境外)学习的有关费用,保留公职,出国(出境)期间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暂停。按期返校的,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恢复其在校的一切关系,补发其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福利,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准延期的,延长期间的工资福利不补发。逾期十二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从出国(出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学成回校,工龄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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