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法治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湖北经济学院《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办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所在地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但经学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病离校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院(系)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六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修习和考核。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以及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等有计划的选修和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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