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勤俭作风的需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以安心完成学业的有效经济资助途径之一。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学校成立"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工处、院团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院办、财务处、教务处、图书馆、保卫处、后勤与产业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总支副书记担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负责。
  第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组成,指导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有效地开展,学校按规定设立"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凡本校学有余力、生活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用工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的助管、助教、助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内容。提倡结合学生的能力和专长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以便使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既能完成岗位任务,又能锻炼专业能力。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对身体易造成伤害或影响学习的岗位(原则上每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勤工助学的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文明,不得进行违背社会公德和有损社会风尚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尽力提供劳动岗位。预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登记,待批准后,由资助科公布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劳动方式、时间和报酬(固定岗位酬金由资助科与用人单位协商,临时岗位原则上每小时3元)。劳务酬金经用工单位和资助科审核后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每月5日,各用工单位凭学生工作处审批的金额到财务处领取上月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九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对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适于长期安排学生劳动的工作,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应适当调整人员和临时工,尽可能安排学生完成。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归学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由资助科具体管理,其他单位和学生团体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正确处理好参加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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