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班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寝室建设,引导学生创建良好的寝室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寝室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文明寝室:
(一)室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寝室内学习风气浓厚,室员成绩优良,考试无作弊和不及格现象;
(三)室员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生活俭朴,举止文明,待人礼貌;
(四)遵守校纪校规,无室员受到学校或院(系)纪律处分;
(五)室员认真执行学生寝室楼层值班制度和寝室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内务整洁,被服、家具、用品摆放整齐;
(七)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室员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爱护公物,无损坏、丢失公物的现象发生;
(九)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余活动,不影响他人休息;
(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无安全事故。
第三章 文明寝室评选比例
第四条 各院(系)按学生寝室总数的10%推选上报,校级"文明寝室"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的10%。
第四章 文明寝室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五条 评选时间
(一)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3月中旬申报;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第六条 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院(系)组织评选;
(二)各院(系)组织评选完毕后,按规定的比例推选上报文明寝室侯选名单及申报材料,学生工作处复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文明寝室被学校批准后行文公布,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状、奖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