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4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进修,是指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合作研究等。进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及以上,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公职。
  第二条 进修类型
  (一)国家公派,是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选拔,赴国(境)外进修,国家提供资助。
  (二)学校公派,是指由学校按计划统一选拔, 派到国(境)外进修,学校提供资助。
  (三)停薪留职自费留学,是指教师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经学校同意,到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进修、合作研究等。
  第三条 公派条件
  (一)申报国家公派留学的教师,须符合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二)申请学校公派留学的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工作已满3年;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讲师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中青年博士教师;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外语应用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已申报同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项目而未被录取。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教师,在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推荐上报。
  (二)申请学校公派的教师,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境)进修申请表》和出国留学计划,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申请停薪留职自费留学的教师,凭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申请表》和出国留学计划,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第五条 进修待遇
  (一)国家公派留学教师,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经济待遇外,学校保留其公职,出国(境)期间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暂停。按期返校的,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恢复其在校的一切关系。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绩效津贴比照同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发放。学校同意延期的,延长期内的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不补发。逾期三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学校公派留学教师,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公职,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暂停,按期返校的,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恢复其在校的一切关系。期限一年以内的,出国(境)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国内派出脱产进修(含挂职锻炼)待遇执行,学校报销往返国际机票(一次往返),国(境)外食宿自理,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学校同意延期的,延长期内的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不补发。本人申请、学校同意转读学位的,按停薪留职自费留学处理。逾期三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停薪留职自费留学教师,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学校保留其公职。学成回校,工龄可连续计算,不补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按期返校的,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恢复其在校的一切关系。逾期三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出国进修教师必须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在出国期间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须在回国后2周内到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书面总结汇报材料,之后,方可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出国进修人员申请延长进修期限必须经过学校批准,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八条 因公护照,回国后7天内按规定一律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
  第九条 享受学校资助的留学人员须按留学期限确定回校服务期,服务期从向人事处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公派留学半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留学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留学1年及以上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确因个人原因要求在服务期内调出者,须退回学校产权住房和其出国(境)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并向学校交纳服务期限不足补偿费(1年1万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第十条 凡国(境)外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教师,至少间隔两年才能参加出国(境)进修培训。半年以上的,至少间隔三年才能参加出国(境)进修培训。一年以上的,至少间隔五年才能参加国(境)进修培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