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4

  为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管理,调动外教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负责外教聘请,管理外教相关事务。
  (二)各院(系)主要领导负责本院(系)外教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外教计划申报和教学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教师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外教事务管理工作。
  二、外教聘任
  (一)外教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外教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和从事教学工作资历,并具有合作敬业精神。语言类外教必须是来自母语国家的人士,持有TESOL或ESL等教师资格证书者优先。
  (二)各院(系)每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填写《外教聘用需求表》,申报下学期聘请外籍教师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提出拟聘外教人数及其相关待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拟聘外教及相关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并与外籍教师草签聘用合同和健康保证书,以便及时获得外教来华签证,并将签证文件寄往外教居住地。
  (四)外教到任后30天以内,与外教签订正式合同。
  三、外教管理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外教入境体检、申领专家证、办理居住登记和居留许可手续、安排外教公寓等事宜,有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和安全工作。
  (二)院(系)负责外教教学管理。
  (三)外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
  (四)涉外突发事件按《湖北经济学院外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四、外事纪律
  (一)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外教所在院(系)及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外教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二)外教所在院(系)要加强对本院(系)教职员工和学生外事纪律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做好涉外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防止泄密案件发生。
  五、休假规定
  (一)外教享有我国既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寒暑假。12月25日圣诞节外教放假1天,各有关院(系)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圣诞节在双休日的,可酌情补假1天。
  (二)外教请病假,凭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薪金照发。超过30天,外教病愈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在其生病期间按月薪的 50%付薪金,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酌情支付部分离华费用。
  (三)外教请事假须经学校批准。单次事假不得超过2天,2天以内的,学校不扣发薪金,但合同期(1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未经学校同意擅离职守,旷职1天,扣发3天薪金;旷职3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六、其他
  (一)3个月内的短期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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