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4〕3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5)109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4年1月7日
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和《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置换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依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正常情况下的处置范围包括:(一)使用寿命已到且确属已丧失使用效能的资产;
(二)已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因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资产;
(三)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损)的资产,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见附件1),逐一说明资产报废(损)原因,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实、鉴定和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处理。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经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后,按规定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1.批量原始价值20万元以下的,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国有资产销账;原始价值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批准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销账。2.专用设备(如车辆、锅炉等)、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大型资产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进行处置。
(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学校国有资产。
第五条 报废(损)的资产统一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集中安排处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处置报废(损)资产时,可根据拟处置资产的类别及其残值,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实施。处置有残值收益的资产,原则上应实行竞价处置方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报废(损)资产处置必须有学校监察审计处人员全程参与。
第六条 资产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它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一式三份,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实、确认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一份随同处置收入交学校财务处作登记收入和调整资产账的凭据、一份留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一份退回原使用单位,作单位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如因工作内容改变,原使用的资产闲置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见附件2),逐一说明资产调出原因,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和鉴定,经确认后予以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校外单位捐赠,须由拟实施捐赠的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捐赠事由以及拟捐赠资产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准确核实拟捐赠资产的账面原始总价,并提出处置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处理: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资产下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国有资产的捐赠。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不少于实际损失额的50%比例由过失人赔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由学校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正常的报失(损)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全校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
2.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
附件1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损)申请单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分类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 合计金额 | |||||||||
购置年月 | 附件情况 | 估计残值 | ||||||||||
报废(损) 原因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
签名: | ||||||||||||
鉴定人 | 签名: | |||||||||||
意 见 | ||||||||||||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 财务处 | |||||||||||
意 见 | 意 见 | |||||||||||
学校领导 | ||||||||||||
意 见 | ||||||||||||
备 注 |
注:本申请单一式三份,经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使用部门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变更资产明细账的依据。
附件2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
设备名称 | 设备编号 | 型号规格 |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
购置时间 | 附 件 | 备 注 | |||
申请调出原因: | |||||
部门负责人: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移交部门: | 部门负责人: | 移交(经办)人: | |||
接收部门: | 部门负责人: | 接收(经办)人: | |||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监交人: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 |||||
注:本申请单一式三份,经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使用部门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变更资产明细账的依据。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