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27浏览次数:19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国际视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批准,由国家、学校选拔或国(境)外大学(机构)邀请,赴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研修,包括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合作研究、校际交流、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活动。研修期间,学校保留其公职。停薪留职自费研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研修类型
  第三条 研修类型
  (一)国家公派,是指经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赴国(境)外研修,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研修形式。
  (二)学校公派,是指由学校按教师培养计划或根据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统一选拔或接受国(境)外邀请,赴国(境)外研修,学校、国(境)外大学(机构)提供资助的研修形式。
  (三)停薪留职自费研修,是指教师个人在学校计划外自行联系、自筹经费,经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的研修形式,研修期间,学校停发工资,保留公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责任感。
  (二)符合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或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申报国家公派研修的教师,须符合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申请学校公派研修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在校工作满3年;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讲师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中青年博士教师;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外语应用能力并达到规定标准;已申报同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项目但未被录取。
  第五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水平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外语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研修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二)研修国家(地区)和境外接受方要求。有明确的国(境)外研修单位且已取得对方正式邀请函。出国(境)研修的主要国家或地区为国家留学基金委优先选派认定的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
  (三)符合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出国研修项目申报者必须为所在学科骨干教师,符合学校师资培养规划,申报者必须提供具体、可行的出国(境)研修计划以及明确的学术发展目标。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资助项目的教师,在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二)申请学校公派的教师,出具正式邀请函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并提交出国(境)研修计划。
  (三)申请停薪留职自费研修的教师,凭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
  第七条 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分别报分管国际交流和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五章 研修待遇
  第八条 研修待遇
  (一)国家公派并由国家全额资助的学校教师,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间发放国家应发工资,按期返校的,恢复其在学校的一切关系,补发出国(境)研修期间的绩效工资。国家公派教师原则上不延期,国家和学校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间停发国家应发工资,回国后补发;延期期间的绩效工资不补发。逾期3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国家公派并由国家、地方政府与学校共同资助的学校教师(简称地方项目),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间发放国家应发工资,按期返校的,恢复其在学校的一切关系,补发出国(境)研修期间绩效工资。
  (三)国家公派并由国家定额资助的学校教师(简称青年项目),学校按照国家定额标准给予100%的配套资助;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间发放国家应发工资,按期返校的,恢复其在学校的一切关系,补发出国(境)研修期间绩效工资。(四)学校公派教师,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间,学校按照每月800美元的标准给与资助,国(境)外学校免住宿费用或提供资金资助的,学校按照每月400美元的标准给与资助;出国(境)期间发放国家应发工资,按期返校的,恢复其在学校的一切关系,补发出国(境)研修期间绩效工资。本人申请、学校同意转读学位的,按停薪留职自费留学处理。逾期三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境)研修的教师,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国家应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学校保留其公职。学成回校,工龄可连续计算,不补发应发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期返校的,从到人事处报到之日起起薪,恢复其在校的一切关系。逾期三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其他待遇
  (一)学校为所有公派出国(境)研修的教师报销国内外语培训费;外语培训不合格,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教师出国(境)研修办理护照、签证、出国登记、国内一次往返陆路旅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办理加急手续和因签证产生的住宿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派出管理
  (一)派出教师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出国(境)研修教师资格审核。所在单位负责教师出国(境)期间和回国后的考核和评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派出教师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派出教师在出国(境)前需与人事处签订《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约定其出国(境)研修任务和应达到目标,同时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三)派出教师每2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研修情况,并向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递交《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阶段小结》,人事处依照小结结果给与相应资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教师的学习情况。
  (四)派出教师在回国后1个星期内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并分别向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研修成果和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考核表》,1个月内在所在单位或学校范围内举行学术报告会。
  第十一条 研修考核
  (一)学校对回国教师进行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具体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者,人事处核发相关待遇和为其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考核不合格者,相关待遇不予发放。
  (二)派出教师回国2年后,所在单位对派出教师进行研修效益评估,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效益评估表》,对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国际课程建设、高水平师资引进、教师进修平台搭建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给出明确评估结论,报人事处备案。
  (三)派出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的考核结果及后续出国(境)研修效益评估结果,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出国研修期间不能够及时按照计划完成研修任务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停止资助。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派出教师原则上必须按期回国,不得延期,确有需要延期的,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和学校资助的研修人员须按研修期限确定回校服务期,服务期从向人事处报到之日开始计算。研修半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研修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研修1年及以上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确要求在服务期内调出者,须退回学校住房和其出国(境)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并向学校交纳服务期限不足补偿费(1年1万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第十五条 凡国(境)外研修3个月以上的教师,至少间隔1年才能参加出国(境)研修。半年以上的,至少间隔2年才能参加出国(境)研修。一年以上的,至少间隔3年才能参加出国(境)研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2〕1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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