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8〕6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完善岗位聘任与考核制度,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量是指学校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工作成果。科研工作量本着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分”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 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包括: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公开出版的专着、编着、译着、教材、工具书;通过有关部门审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合作、委托科研项目;通过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发明和国家专利;获厅局级以上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科研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年底进行,聘期考核以三年为一个单元,在聘期结束时进行。
第六条 根据科研工作要求不同,将专任教师的科研考核标准分为A和B两类,其中,体育、外语、艺术、烹饪、数学、中文和电子工程类教师原则上按B类标准考核,其他教师按A类标准考核。
第七条 教师岗位科研工作职责
(一)按A类标准考核的教师科研工作职责(A类标准)
级 次 | 岗 位 | 三年聘期内科研工作职责(考核要求) | 年度科研定额(分) | |
科研定额(分) | 科研工作质量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
1 | 教授一级 |
|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
2 | 教授二级 | |||
3 | 教授三级 | 42 | (1)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C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一部,且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3人)参加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5)争取科研项目经费10万以上,且在重要核心期刊(E级以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6)被SSCI、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7)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 14 |
4 | 教授四级 | 24 | (1)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国家规划教材一部,且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3人)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争取科研项目经费5万以上,且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5)被SSCI、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 (6)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 | 8 |
5 | 副教授一级 | 18 | (1)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人)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3)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一部 (4)争取科研项目经费5万以上 | 6 |
级 次 | 岗 位 | 三年聘期内科研工作职责(考核要求) | 年度科研定额(分) | |
科研定额(分) | 科研工作质量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
6 | 副教授二级 | 15 | (1)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国家级教材一部 | 5 |
7 | 副教授三级 | 12 | (1)在E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 4 |
8 | 讲师一级 | 9 | (1)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作为骨干成员(前3人)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 | 3 |
9 | 讲师二级 | 7.5 | (1)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作为骨干成员(前5人)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 | 2.5 |
10 | 讲师三级 | 6 | (1)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作为骨干成员(前5人)参加厅级重大科研项目 | 2 |
11 | 助教一级 | 4.5 | (1)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作为骨干成员(前3人)参加厅级科研项目 | 1.5 |
12 | 助教二级 | 3 | (1)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作为骨干成员(前5人)参加厅级科研项目 | 1 |
注:下一级岗位教师如达到上一级岗位的科研质量条件,则视为科研工作质量达标。
(二)按B类标准考核的教师科研工作职责(B类标准)
按B类标准考核的正高职称教师,科研工作数量定额按A类标准定额的2/3计算,科研质量指标按A类标准相应降低一级;按B类标准考核的副高职称及以下教师只考核科研数量指标,定额按A类标准定额的2/3计算。
(三)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双考核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岗位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数量指标,定额按A类标准的1/2计算。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的教师,按专任教师标准考核科研工作。
第八条 教师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类别 | 科研成果等级 | 分 值 | 是否计奖励积分 | |
论文 | 国际权威期刊 | 150 | 是 | |
国内权威期刊 A | 80 | 是 | ||
国内权威期刊 B 《新华文摘》转载 | 40 | 是 | ||
国内权威期刊 C | 20 | 是 | ||
国内权威期刊 D 国外重点期刊 | 10 | 是 | ||
重要核心期刊E 国际权威学术会议论文集 | 5 |
| ||
中文核心期刊 F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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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般期刊(含分类核心期刊) 国际一般学术会议论文集 国外一般期刊 G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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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 增刊 专辑 高职高专学报港澳台一般期刊 H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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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CI、SCI收录; | 30 | 是 |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EI收录 | 15 | 是 | ||
《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ISTP收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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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索引收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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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教材 | 学术专著 、国家规划教材、 译著 I | 1万字1分,主编加10分 | 是 | |
教育部规划教材和推荐教材 J | 2万字1分,主编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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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教材、编著、文集 知识性丛书、文库、科普、工具书等K | 4万字1分,主编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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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成 果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50 | 是 |
二等奖 | 80 | |||
三等奖 | 60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厅局级 | 一等奖 | 15 |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5 | |||
科研 课题 | 纵向
| 国家社科和自然基金的重点项目 | 100 以立项为准 | 是 |
国家社科和自然基金一般项目 | 80 以立项为准 | 是 |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20 以立项为准 | 是 | ||
省部级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 | 10 以立项为准 | 是 | ||
厅级项目 | 5 以立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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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 | 校外各类横向课题(按到账经费计分) | 2分/万元 以经费为准 | 10万元以上部分计奖励分 | |
校级 | 校级青年基金课题 | 2 以结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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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对提高我校学术地位有显著意义的成果,或为学校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科技产品、专利,或本办法未列入的成果和积分标准界定不清的其它成果等,由学术委员会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 |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权威期刊、国内权威期刊(A、B、C、D)及重要核心期刊,均以《湖北经济学院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分级分类目录》为准(见附件)。学校对该目录不定期进行调整,每年按上一年修订的最新目录对科研成果计分。
第十条 对于由多人联合完成的科研成果(着作、论文、课题、获奖等),其科研成果积分原则上可由成果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如科研成果的负责人或第一作者非我校教师,除国家级项目或获奖成果外,我校的参加人员一般不予计分。如科研成果的负责人或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其他参与人为外单位人员,我校人员按计分标准计分。
第十一条 凡申报的科研成果(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一般应已注明其作者的单位为湖北经济学院。
第十二条 申报的科研成果要求真实、可信。同一论文或有重大雷同的论文在两个以上刊物发表(而非转载)者,只按其中较高级别的刊物计分;未提交成果原件的项目不予计分;在非法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不予计分;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将扣除科研积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在每年的12月进行,由各院系组织实施,包括科研成果登记、审核、统计、建档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教师的科研定额完成情况是年度科研津贴分配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的周期为三年,由科研处配合人事处等部门在聘期末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超定额积分奖励工作由科研处在各院系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聘期考核时组织实施,包括超定额奖励积分登记、奖励津贴计发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科研工作完成情况核定及津贴分配准则:
(一)聘期内前两年按年度定额考核,定额内完成部分按实际完成情况计发科研津贴,超额积分结转下年。
(二)聘期第三年按聘期责任要求同时考核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三年总积分达标,可补发上两年未完成的科研津贴,超额部分的奖励积分计发奖励津贴;聘期考核未达标,则扣发第三年科研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