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建设验收、购置、划拨、调配、转移、统计、报告、建档等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废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建立资产档案,做到资产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湖北经济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售、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