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浏览次数:7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 学校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其他奖励
  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
  (二)给予通报表彰;
  (三)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四)其它方式。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八条 评选范围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高职)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班集体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九条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当选"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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