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校内集会和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发布者:湖北经济学院中文站发布时间:2010-09-14浏览次数:318


  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我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规范大型活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活动”,系指在校园内举行的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娱乐、庆典以及文化、体育、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禁止举办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四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举办活动3天前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见附表),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定期举办的大型活动、影视播放等活动,组织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湖北经济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及活动计划、固定活动场所设施条件、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七条  活动承办单位有责任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活动场所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组织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且情节恶劣的,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持秩序。
  第九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有明显安全隐患,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对于在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或恶性事故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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