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6〕154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交通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交通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交通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6〕96号),为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校内用车管理,降低学校车辆的运行成本,保障交通服务中心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范管理、降低成本、保障服务、搞活创新”的思路,依托校内交通服务项目,努力拓展校外市场,管好用好各类车辆,依法经营,不断提高交通服务中心的效益。
二、管理体制
(一)交通服务中心是学校经营服务性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类的车辆,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二)交通服务中心实行准企业化管理,在确保校内公务用车服务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车辆的全部费用及聘用人员经费均由交通服务中心自理,在册人员的人员经费分步到位,第一年交通服务中心自理70%,第二年全部自理。
(三)交通服务中心的各类服务定价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管。
三、机构设置
交通服务中心由学校院办车队和后勤集团运输中心合并组建,属学校科级机构。交通服务中心可本着精简高效、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并报学校备案。
四、人事管理
(一)交通服务中心人事编制规模和年度聘用计划,由人事处会同交通服务中心协商后,提交学校核定,工作人员由交通服务中心聘用和管理。
(二)交通服务中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在交通服务中心工作的学校在职人员,受聘期内保留学校编制和人事关系,保留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的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医疗住房等资格待遇,由交通服务中心对其实行岗位管理,给予相应的工资及待遇。对外聘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五、财务管理
交通服务中心实行准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经费收支纳入学校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一)学校划归交通服务中心管理的各类车辆一定时期内按“零租赁”的模式管理。交通服务中心要确保各类车辆的安全及完好。划归交通服务中心管理的各类车辆的处置权属于学校。
(二)交通服务中心要确保校内公务用车需要。公务用车经费分类进行结算。对于接送教职工上下班的车辆,实行成本核算,保本运营;用于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公务活动的车辆,实行自主经营。教职工上下班交通用车经费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按月与交通服务中心结算;各部门公务活动用车由用车部门自行与交通服务中心结算;校领导公务用车及学校接待用车由院长办公室与交通服务中心结算。
(三)交通服务中心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包括规费、保险、燃油费、保养费和维修费、事故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等),在其车辆使用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在交通服务中心工作的学校在册人员的人员经费,第一年由交通服务中心承担70%,第二年以后全部自理,其工资收入由学校按月代发后再按季返还;外聘人员的工资可参照学校人事处核定的标准发放,经费由交通服务中心自行承担。对于交通服务中心发放的各类补贴,按学校核定的标准发放。
(五)交通服务中心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分配制度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备案。交通服务中心的职工收入可根据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略高于学校同类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但一般不得超过18%。
(六)经费审批权限。一般公务经费及业务经费发生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交通服务中心主任签批;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签批。
六、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