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3〕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类学生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等,下同)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学杂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生学杂费。学校财务处应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于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二周内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学校将依法保障和维护自觉缴费学生的合法权利。
校属各有关部门应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收费收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及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者,学校按每月千分之二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 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一)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宿费标准收取。
(三)跟班试读的学生,加收50%的学费;留级试读的学生,加收100%的学费。
(四)学生重修课程,按每学分100元的标准收取重修费。
(五)由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无论何时转入,均按转入年级的标准计收全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六)家住学校附近且不愿住校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免交当年住宿费。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办妥,并报财务处核销,否则视同住校处理。
第八条 学生发生停学、退学、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以及学生宿舍调整时,校属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据以办理学费、住宿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要切实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及申报工作,尽力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催缴通知书印发各院、系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校收入及时、足额到位,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实行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三责任人。
(一)第一责任人对本人所在院(系)学生的缴费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抓好学生思想工作,确保本院(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缴费率不低于学校核定的标准。学校将对各院、系学生的缴费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与目标责任管理相挂钩。
(二)第二责任人对本人所在班级学生的缴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消除恶意欠费现象。第二责任人所在班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缴费率是考核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第三责任人对学生的缴费工作负有连带责任,应积极配合第一、第二责任人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收取工作,做好与学生缴费相关事项的辅助及把关工作。
(四)一般每年12月末,学校对各院、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对缴费率高于学校考核标准的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一年级新生按班级考核,其缴费率达到95%的,一次性给予第二责任人500元奖励;高于9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100元奖励。
2.毕业年级学生分学期按班级考核,第一学期(截止12月)其缴费率达到85%的,一次性给予第二责任人500元奖励;高于8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100元奖励。毕业班在毕业生离校前(一般在6月上旬)其缴费率以90%为基准,再进行一次考核,并比照本款予以奖励。
3.除一年级以外的非毕业班级,缴费率按88%考核,达到88%的,一次性给予第二责任人500元奖励;超过88%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100元奖励。
4.对第一责任人的考核和奖励,按本院(系)综合缴费率计算,高于90%(无毕业班的院、系高于92%)的,一次性给予第一责任人800元奖励,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100元奖励。
5.对第三责任人的考核和奖励,比照第一责任人的办法进行,但其考核计算范围扩大到全校。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采取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一)及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二)本人自愿且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四)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取消其每年度奖学金、评优、推优及其他受惠资格;
(六)不予办理出国留学等手续;毕业班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缓发毕业证、学位证。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办理暂缓交费手续,在毕业前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必须到财务处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及就业报到、出国留学等手续。
毕业生办理还款协议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与家长联合签署的还款计划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出具的证明其身份、家庭住址和经济状况的真实材料;
(三)经济担保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担保书;
(四)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出具的毕业生就业单位的相关材料。
毕业生所欠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作债权入账核算管理,学生还款协议及其相关材料作为会计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学生如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承诺,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应将欠费情况通知毕业生就业单位,协助跟踪落实还款计划。
第三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该生所在院、系审核,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缴人数比例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的力度外,可以对学费进行适当的减免。
(一)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比例。
1.减免范围。仅限我校普通本、专科生。
2.减免对象。烈士子女、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3.减免比例。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二)学费减免程序。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证明。农村学生出示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城市学生出示其所在地街道等组织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各院、系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具体减免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核减学生的欠款。
第四章 退费规定
第十七条 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有关规定
(一)被开除或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凡入学三个月以内自动退学者,其学费按50%的比例退还,超过三个月者则不予退款;新生入校后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者,其学费可全额退还。住宿费按该退学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算)计算退费额度。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有余款的全部退还。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缴费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者,其缴费按照复学就读的班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停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