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5浏览次数:621

鄂经院发〔2006〕32号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和学校各类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行为,推行校务公开,保证项目
质量,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基本建设(含各类实验室、网络建设与后勤绿化建设),修缮工程和学校各类物资(含材
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医疗器具、药品等)采购的招标工作。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利益原则;合法合规和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院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招标工作的综合监管及组织
实施部门,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组织、管理学校各类招标工作。基建处、教务处、教育技术部、图书馆、后勤集
团、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其所属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具体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总会计师担任,委员由院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
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副主任委员兼任招标
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根据实际招标工作需要,在招标委员会下设立3个项目招标工作组:基建维修项目招标工作组;设备物资采
购项目招标工作组;后勤绿化项目招标工作组。各项目招标工作组,由招标委员会成员任组长,组员分别由招标委
员会
成员以及各项目承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审查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批准各项目招标工作组的招标工作方
案,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
标文件。

(三)对学校自主组织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特别或重大项目的招标,招标委员会的全体或部分成员,可作为招标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
过程。

(五)对招标办公室的工作及各项目招标工作组所组织的招标工作进行审定,并对各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依据本办法纠正其错误行为及其结果。

(六)将重大招标事项及其结果,提交院长、院长办公会或更高级别办公会议审定。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应纳入政府采购及政府管辖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审核、审查招标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二)负责受理、审查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方式及程序并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

(三)会同各项目招标工作组及项目承办单位共同审核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协助拟定招标项目评
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请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负责协助各类项目招标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发布招标信息,制作招标文件,并参与对中标候选单位的考察
和商务洽谈。

(五)根据招标结果及学校审定意见,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责成项目承办单位督促中标单位交纳履约
保证金。

(六)起草或组织起草、制作招标项目的经济合同,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审与报批。

(七)负责学校各项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记录与资料收集整理,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的记录工作进程轨
迹,并分项目建立健全文字档案,分类归档管理。

(八)负责向招标委员会汇报工作,协助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受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
投诉。

(九)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项目招标工作组,在学校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开展本项目所属范围的招标工作。

各项目招标工作组所属招标范围如下:

(一)基建维修项目招标工作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基建维修
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设备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工作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
教材、医疗器具、药品等)采购项目、各种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资产和门面对外招租的招标工作。

(三)后勤绿化项目招标工作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绿化施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以及其他需要采取招
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招标工作组开展招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招标办公室受理的招标申请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定项目实施单位所申请招标项目的合法性。

(二)督促并协助项目承办单位起草、送审、报批招标项目文件,审核招标文件。

(三)会同项目承办单位,考察、审查投标单位,并向学校招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组织并主持发标会。

(五)拟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招标委员会并参与审定。

(六)组织并主持项目开标会,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评标。并将中标候选单位排序报招标委
员会或学校领导审批。

(七)组织并主持与中标单位的商务洽谈。

(八)配合招标办公室起草、制作招标项目的经济合同。

(九)配合招标办公室,对招标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 

(十)对招标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招标申请的受理与审查。项目承办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向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概算金额、项目资金来
源及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文件资料、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等。

招标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之约定,将受理的招标项目报请相关的项目招标工作组审查,并由项目招标工
作组按程序组织招标工作。

对政府采购项目及按规定应由国家主管的招标项目,应即时转入其规定招标程序。

(二)发布招标信息。

(三)起草招标文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并编制项目预算。

(四)考察与审查投标单位。项目招标工作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按规定和一定的标准
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实际入围的投标单位。

(五)召开发标会议。向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标书、分发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六)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
答疑以书面文件为准,其书面答疑文件应报经招标工作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向投标单位发送。

(七)标底制作。项目招标工作组应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制作标底。标底一般应由专业人员或机构制作,以确保标底的
科学性、准确性。标底及其制作过程,应确保高度保密。

(八)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招标工作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共同
研究拟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请招标委员会或学校领导批准。

(九)召开开标会议。项目招标工作组负责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并主持开标会。

(十)评标定标。项目招标工作组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标,并根据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十一)报批中标候选单位。评标结果应及时书面报请招标委员会及学校审批。

(十二)商务洽谈。由项目招标工作组和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专业人员,与中标候选单位按排序进行商务洽谈,确
定最终中标单位及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十三)中标公示。对中标单位经报请批准后进行公示。

(十四)发放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公布的招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办理发放
《中标通知书》。

(十五)起草并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及商务洽谈结果,起草、制作项目经济
合同。项目经济合同应执照《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联签联审制度进行会签,并在规定的时限与
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六)招标文件及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四章  招标的方式与范围

第十二条   招标的方式。招标方式可分为政府招投标办公室主持招标与学校自主招标两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造价50万
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政府招投标办公室的主持下公开招标;造价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自
主招标。

学校自主招标又可分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的范围。凡属财政补助收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外单位或校友捐赠资金,各院(系)、处
(部)室自筹资金,以及学校借贷资金所实施的项目,都要实行招标。具体细分为:

(一)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办公设备、医疗仪器、家具用具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审计、监
理等)。

(三)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与修缮工程中的甲供材料、仪器、设备等。

(四)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药品、图书、教材、大宗物资的批量采购项目。

(五)单项虽不超过5万元,但在同一时期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超过5万元的,也须经招标确定中标
单位。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最低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所签合同报招标办公室
备案,并接受招标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全面实
质性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主要业绩表。

(七)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需按招标人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进入湖北经济学院工程或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章  招标工作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
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派员参与所有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督促所有的招标环节均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公
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时间提前向招标办公室申请招标,以利于招标管理办公室能按招标程序进
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凡经过招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在招标工作中决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
补充或更改的,必须重新通过招标程序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及政府管辖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招标办公室负责审核。未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的
合同,学校不予盖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如超过5%时,项目承办单位须书面报告项目招标工作组和招标办公室,说明其原因及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工作中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标书费。投标单位需按照规定交纳标书费,由招标办公室收取后上交学校,用于标书的制作、复印费以及招标
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费用开支。

(二)资料费。投标单位按成本购买的图纸、资料费用不予返还;如投标单位交纳图纸、资料押金,招标结束后图纸、
资料完整收回,返还押金。

(三)赞助费。作为学校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入账。

(四)让利资金。按照商务谈判让利后的金额签订合同或以中标价签订合同,让利资金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入账。

(五)让利实物。由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实物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六)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予以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后可抵冲履约保证金。

(七)履约保证金。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进学校财务指定账户,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上述相关费用的收支,接受学校审计的监督。

第七章  招标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织机构责任:

(一)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的管理工作,主任委员为第一责任人,院长和项目承办单位的分管校级领导
负领导责任。

(二)招标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招标程序的执行,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招标工作组负责本项目招标的全部事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监察审计处作为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审计处处长为
第一责任人。

(五)招标承办单位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和具体实施,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级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本
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报告、不上交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七)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八)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和插手学校招标活动的。

(九)招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招标工作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校办产业的基建、装饰和设备及物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如与学校内部相关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经济学院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3〕21号)、《湖
北经济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申请表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时间:

拟招标项目名称

 

拟招标项目内容

概    述

 

 

 

 

项目立项批文

 

项目概算金额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项目资金来源及

落实情况

 

项目实施图纸、

文件资料

 

对投标单位要求

 

招标办公室意见

 

 

主任:         时间:

项目招标工作组

意    见

 

 

主任:         时间:

招标委员会意见

 

 

主任:         时间:

                                                                                                                                                             招标办公室制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