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6浏览次数:315

鄂经院发〔2010〕100号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及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提高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经济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25号)和《湖北经济学院独立核算单位管理体制试行办法》(鄂经院党发〔2008〕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会计委派制实施范围
  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控制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学校对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亿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经贸书刊发行站、湖北经济学院后勤集团以及今后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成立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所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督促独立核算单位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参与所在独立核算单位重大财务决策,并及时向学校汇报。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资产和债务重组方案等。
  (四)自觉遵守所在独立核算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月15日前向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报送所在单位的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学校上报财务状况分析报告。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一)委派会计人员实行财务处和独立核算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财务处代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独立核算单位委派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绩效考核管理。派出会计人员的编制在财务处,其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按财务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工资、奖金、津贴等薪酬、福利由学校支付。  所在独立核算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
  (二)财务处对委派的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度考核制。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派出会计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独立核算单位要支持、配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为委派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学校委派任命的会计人员,任何单位不能擅自更换和调整。对不胜任工作的委派会计人员,独立核算单位可向财务处提出更换建议,财务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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