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奖学基金;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按条件评选;
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占学生总数的5%;
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占学生总数的10%;
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占学生总数的15%;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学校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对学生素质实施综合测评,其中,综合测评成绩在前5%的获得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6%--15%的获得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16%--30%的获得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