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湖北经济学院辅导员 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5浏览次数:1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推进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委高校工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为院(系)配备的专职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班主任是从教师和行政干部中选聘的兼职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
  第三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实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配、管理、考核、培养和奖惩。
  第二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吃苦耐劳,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三)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为人师表。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为院(系)配备必要的辅导员。辅导员人数不足的院(系)须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本校教师、干部中选聘班主任,其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请或部门推荐产生初选名单,院(系)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管理的具体班级由院(系)确定,其中每名辅导员管理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300人,班主任所管理的班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脱产成教班原则上应选聘班主任实施管理。
  第七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聘期原则上应与所管理班级的学制年限相一致,聘期内辅导员、班主任所管理的班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教师、干部,特别是"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师应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任务。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任教师应当把是否担任过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业绩状况,作为评聘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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