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证是本校在籍学生的重要证件,限于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
二、学生证的发放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已注册者,发给学生证。
三、学生证芯内容由院(系)统一组织学生按规定填写。家在武汉市外的学生,可选定离家最近的火车站点作为乘车区间,学生寒暑期回家探亲可凭学生证购半价火车票。父母分住两地的学生,可选定其中一处作为乘车区间。家庭地址变动者,须持当地派出所或父母单位的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学生工作处更改乘车区间。
四、新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证件。
五、学生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被他人冒用,遗失学生证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写出情况说明,经班级同学证明情况属实,可提出补办学生证申请。补办学生证申请交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补办新的学生证。学生证损坏,可持损坏的证芯申请换发。
七、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补办或换发两次学生证。补办(换发)学生证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三、第十七周,以院(系)为单位集中办理。补办或换发学生证,收取工本费。
八、凡不如实填写学生证,擅自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离校前必须交回学生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十、学生拾到他人学生证应主动归还。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的学生证发放和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中专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