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省属各预算单位从2014年1 月1日起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涉及范围包括:除工资薪金、对公转账结算、学生垫付费用等开支内容之外的商品服务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所有公务支出项目(见附件一)。对于此类费用,个人均不能以现金先行垫付,须使用公务卡付款;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信用时间内及时报销,财务处从国库系统支付结算还款到个人公务卡(信用卡),否则相关银行信用责任自负。经与财政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和协商,我校使用公务卡结算时间延迟至
为保障工作有序进行、方便教职工展开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经校领导同意,所有公务支出需求的教职工均需按规定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请各单位协助组织好各位在职在编职工、校聘职工(含协议工资员工)的开卡工作,在
院长办公室 财务处
附件:
1、《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含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鄂财库发[2012]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