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2010年12月14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根据湖北省纪委和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贯彻两项法规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现将我校中层干部填报个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
1、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从2010年度起,领导干部需要填写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个人有关报告事项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要求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事项。今年因学校院系行政领导干部换届调整等原因,中层干部填报工作推迟到4月中旬完成。
2、今年领导干部填报工作视为首次填报,学校所有中层干部(相当县处级正副职干部,含调研员、组织员)均应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的填表说明,逐项如实填写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填写“无变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填写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提供统一信封,填报者自己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3、以后中层干部发生表一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按规定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4、以后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在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按规定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关于填报《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及变动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应填报《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不密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没有的不填报):
⑴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⑵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⑶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以后中层干部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应在事后60日内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不密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3、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不密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三、相关要求
1、学校全体中层干部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准确。并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主动纠正。
2、各种报告表格(见附件)须用16开或B5型纸下载,由本人亲笔填写(打印无效;不需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本次报告表于2011年4月15日前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附件: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的填表说明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一和表二)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
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