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鄂纪发【2010】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设备物资采购过程的规范管理,结合我校设备物资采购工作实际,根据学校制定的《湖北经济学院大宗物质采购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3】77号),特重申以下几点: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和物质设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以及学校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对本校国有资产和设备物资的统一管理。
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二级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经分管领导批准的设备物资购置计划,无论是用业务包干经费或自筹资金,均须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先调配后购置、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审核优化拟购置设备物资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零星低值易耗品除外)。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拟采购设备物资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的方式实施并接收学校监察审计处的审查监督。其中,单件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学校招投标办公室,依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零星、小额但需要登记固定资产的设备物资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采取市场比价方式实施采购;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专用设备采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可酌情委托技术对口单位承办实施,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
四、为维护学校利益、保障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和使用单位的权益,所有完成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须经由具体使用单位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具体验收人签名、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由技术对口单位承办实施的特殊专用设备物资采购,技术对口单位须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意见并签字盖章。设备物资使用单位及技术对口承办单位应积极接受并主动配合监察审计处的现场验收监督。
五、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使用单位及技术对口单位的验收意见。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设备物资,使用单位经办人员依照资产账登记的规定程序,完成资产登记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六、未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购置的设备物资、单位或个人违规自行购置的设备物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不予办理资产账登记审核手续,财务处不予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院长办公室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