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湖北经济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17

  为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管理,调动外教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教定位
  (一)外教是指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来华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具有学士学位和教育教学能力,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士。语言类外教必须是来自母语国家的专业人士,且持有TESOL或ESL等教学资格证书和相关从教资历。
  (二)外教是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相关院系要将外教视同学校专任教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外教聘用
  (一)各院系每年12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报第二年外教需求计划,填写《外籍教师聘用申请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对院系申报计划进行初审,据此拟定学校外教年度聘任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学校审定的外教年度聘任计划,负责外教招聘工作,相关院系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教聘任手续办理。
  (三)相关院系根据需要和外教聘期考核情况,提出本院系外教是否续聘或延聘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外教管理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外教的招聘手续、住宿与安全管理、外教外事纪律宣传教育。
  (二)相关院系负责外教的教学管理。制定本院系外教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外教办公场所,要求外教参加院系教研活动;支持外教参加学生第二课堂活动;鼓励师生多与外教接触交流,为外教营造良好工作与生活环境,充分调动外教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相关院系负责配合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外教的教学安排和考核工作。
  (四)外教达到一定规模的院系,可以选聘一名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任教师负责所在院系外教的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院系与人事处核定其工作津贴;财务处根据院系聘任外教数量,按专任教师相关标准拨付人员经费。
  (五)涉外突发事件按《湖北经济学院外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第四条外事纪律
  (一)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相关院系及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外教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二)相关院系要加强对本院系教职员工和学生外事纪律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做好涉外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防止泄密案件发生。
  (三)外教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自觉尊重中国的国情和民俗,不得产生有损中国国情和民俗的行为和言论。
  第五条休假规定
  (一)外教除了享受我国既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之外,还可享受圣诞节、本国国庆节休假各一天,相关院系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二)外教如在休假期间赴外地旅游或参加聚会,须事先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去向、行程路线和返校时间,批准后方可成行。外教若需出境旅游、回国探亲或其家人来华,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教如需请病假,凭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生证明由外事助理协助其到相关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合同期内(1年)累计病假在30天以内的,薪金照发;超过30天,外教病愈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在其生病期间按月薪的70%付薪金;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外教解除合同,支付部分离华费用。
  (四)外教请事假须经学校批准。单次事假不得超过2天,2天以内的,学校不扣发薪金。合同期(1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6天。未经学校同意擅离职守者,旷课1天,扣发3天薪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六条其他
  (一)学校短期外国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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