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减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1-02

 各位教职工:

  从20191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纳税人,在扣除每年60000元(每月平均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因素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为使每位在职职工(含校聘人员)最大限度合规、合理享受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前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校内由学校发放工资的所有教职工,包括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科研平台)聘用人员。

 二、“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填报要点

1.学校采取APP方式填报。由于学校人员众多,不便于采取纸质、电子表格人工录入汇总等处理方式;财务部门在每月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将直接从税务网后台上抓取。

2.下载正规版本。从税务局官网或华为等手机的“应用市场”下载并安装“个人所得税”APP官方版。

使用操作详见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3.建议在APP中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即由学校预代扣税)。

按税法规定,学校作为发放主体,学校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大家在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请选择“湖北经济学院”作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一般人员不会从多处取得收入,建议选择此项。否则选个人自行申报时,应由个人于次年规定时间(即次年31日至630日)自行到税务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补交税。

4.要关注填报时限。要在每年年内填报,一般没有重大变化的人员,要在每年19日前在网上填报成功(若有变更补报的按第6条办理)。否则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汇算清缴时无法对减项认可,此项责任个人自负。

5.生效时点不要填错。系统中填报时各事项有生效时点,请不要填错,税务局是按填报的生效月数计算扣减额度的。例如某职工漏报了信息,在3月补报子女教育信息时,子女是于1月达到扣减条件的,要填正确生效月:1月起,这样才能从1月算起。

6.扣除情形有新增变化时要于每月9日前在税务APP补填成功,此点需大家高度关注。若在中途有情况变化调整补报的,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税”的职工请在每月9日前补报完毕,否则学校在3天后才能抓取税务系统数据,加上学校系统处理时间,于当月13日发放工资将不能扣除。若因特殊原因过了时点,系统会在下月按N+1处理,也不会影响年度总税额。

7.按税务局规定,有关信息一经填报一年内不得变动。请大家重视。

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六项专项扣除信息指南》。

8.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责任义务要知晓

1)各职工有汇算清缴义务,时间在次年的31日至630日,这是新的规定动作。

        (2)因信息填报不真实和填报时点没按要求办理的,相关责任由各职工负责。按税法规定,学校仅履行预代扣单位义务,个人诚信责任和时点把握的责任要自担。

 三、有关问题答疑途径

如果需要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大家也可参阅附件3《新个税11大类150个问题答疑》。

各位职工,由于这次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尽管我们提前分析研究,已经竭尽全力做了准备工作,但可能有些政策还在细化或进一步明确中,仍会有一些难以满足特殊情况要求的问题,在此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或向税务部门反馈。

财务处全体人员竭诚为您服务。

除了从官方获得权威政策解答外,大家还可联系财务处工作人员。

工资薪金管理科室服务电话:73933(内线)

联系人:金老师、梁老师

  

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参阅资料

      

                             国家税务局官网APP下载  

2.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六项专项扣除信息指南

3.新个税11大类150个问题答疑

          4.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财务处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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