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纪律规定[鄂经院发(2006〕152号]

来源: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01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06〕96号),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杜绝用车腐败,确保学校公务用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确保车辆运输安全和人身安全,特作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部门的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提出用车申请,学校交通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并按规定标准办理结算。
    二、公用车辆外出办事,必须履行出行手续,如果发现公车私自外出,一律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严禁公车私用,特别是拥有公用车辆的交通服务中心、法商学院、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保卫处、基建处、亿优公司、医院、学位中心、书刊发行站等二级单位,其车辆使用仅限于本部门的公务及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补贴并全校通报批评。(一)司机本人或部门领导使用公车上下班;(二)除因特殊情况加班外,由单位领导安排公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三)用公车办私事。
    四、严禁私驾公车,非专职司机驾驶学校公用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五、严禁用本部门收入租赁使用出租公司或他人车辆。一经发现,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交通补贴,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六、教职工乘坐学校通勤车必须持有乘车卡,严禁无证乘车,严禁司机在规定站点外随意沿途带人上下车。
    七、严禁在学校统一核发交通补贴之外,单位自定标准或变相给职工另发交通补贴。
    八、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预算外资金弥补公用交通经费不足的,严格执行《湖北经济学院公务用车管理与结算办法(试行)》。会计核算中心在审查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凭证时,对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有关车辆使用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各部门年度财务预算中“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25%内报销。若发现弄虚作假,以票套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九、学校不鼓励私车公用,各部门临时借用和租用教职工私人车辆或他人车辆用于公务活动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学校各类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非工作需要,车辆必须停放在校内,特种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驶出和停放校外。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其责任和有关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二)举报监督电话:027—81973936,81973785,举报信箱:jjxyjcc@tom.com

  

湖北经济学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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